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 人事主任劉雅蘭 四, 05/26/2016 - 12:22 公告類別 訊息通知 置頂期限7 年 11 個月 ago 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則應於事發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單位主管。 附件 10505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doc 10505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基準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