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府環境保護局訂定「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礙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及其時間、地區或場所」,並自即日生效及廢止繼續適用原「公告本縣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及其時間、地區或場所,並自即日生效。」公告資料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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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年 2 個月 ago
檢送本府環境保護局訂定「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礙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及其時間、地區或場所」,並自即日生效及廢止繼續適用原「公告本縣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及其時間、地區或場所,並自即日生效。」公告資料各1份,請協助公告週知,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府105年3月8日府環噪字第1050051815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