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將屆,轉市府政風室宣導並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文

公告類別

置頂期限

9 年 3 個月 ago
一、與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邀宴應酬或餽贈財物,除有本規範第4、7點所列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並落實知會登錄程序。
二、恪遵不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不送禮、不送紅包、不請託關說、不受禮要求,請各校主管應以身作則外,並要求所屬如遇有廠商餽贈物品,應即時予以婉拒,對於未能即時婉拒之餽贈物品,請依規定陳報機關首長並知會本局政風室處理。
三、請恪遵「談公事,應在辦公室」,「不和利害關係人應酬」之規定,並請各校校長嚴實督辦。
四、本規範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三)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