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市府訂定「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

公告類別

置頂期限

8 年 6 個月 ago
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在公立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服兵役年資得予採計。但利用公餘時間進修者,不在此限。
 
報考時應審核是否與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之大學校院系所。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數,每學年新增不得超過教師編制員額百分之五,且每學年累計進修總人數不得超過教師編制員額百分之十,但教學須親授、業務須自理,且不得再以其他假別從事進修活動。
 
學期中有休學情形,應主動以書面向學校報備。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應立即減少或註銷公假登記;留職停薪進修人員,應即依相關規定辦理復職復薪。
 
新進教師,如仍於進修中,應於報到後檢附原主管機關或學校同意進修文件,主動向學校申請繼續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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