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

公告類別

置頂期限

8 年 7 個月 ago

一、商借期間以一學年為原則,商借期間不得連續超過四學年。商借教師返回學校服務後,應服務二年以上,始得再被商借。

 

二、待遇按其原應領級支薪,除差旅費及加班費由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預算支應外,其餘(包含薪資)由原服務學校分基金預算支給。

三、商借教師之到職、離職、差假、出勤管理、加班、休假、差旅費等,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

 

商借教師於商借期間應每月以公假半日返校協助學校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