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及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職員、廚工等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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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年 8 個月 ago

代理教師負有遵守聘約及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並於特殊情況,得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兼任行政職務。另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如係由學校專任教師代理,因代理期間依法負有該代理主管職務之決策職權,基於權責衡平,渠於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仍應受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相關規定之規範。爰參照前開服務法、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及銓敘部相關函釋意旨,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服務法之適用。

依事務管理規則(現為工友管理要點)僱用之人員(包括技工、工友、駕駛)、以工程管理費與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非依聘用條例與約僱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以及公營事業機構之純勞工,則非服務法之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