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檢查類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並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
公告類別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新增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含職務代理人)為補助對象。 |
(二)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40歲以上未滿50歲之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調整為每人每2年新臺幣4,500元。 |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新增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含職務代理人)為補助對象。 |
(二)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40歲以上未滿50歲之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調整為每人每2年新臺幣4,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