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函以,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一案 人事主任劉雅蘭 週五, 07/02/2021 - 11:37 公告類別 訊息通知 置頂期限2 年 9 個月 ago 詳如附件 附件 勞動部函.pdf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pdf 函文_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