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蘆竹區公所辦理「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選作業,請本校惠予協助鼓勵所屬公教職員工踴躍參與及推薦,有意願同仁於前洽人事室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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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 11 個月 ago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10年2月23日桃選一字第1103150020號函辦理。
二、 旨揭公民投票訂於110年8月28日(星期六)舉行投票。
三、 查公民投票法第24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爰請貴機關(含所屬機關)、學校轉知公教職員工積極參與本次投開票所工作。
四、 另中央選舉委員會業於108年12月16日及110年5月17日分別公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第18案、19案及20案成立,故本次公民投票案為4案,復依該會106年10月30日中選人字第1060024504 號訂定之「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工作費支給表」,公民投票案4案津貼數額如下:主任管理員新臺幣(以下同)3,600元、主任監察員2,950元、管理員及警衛人員2,350元、監察員1,700元及預備員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