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2月13日修正生效實施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由3日增加為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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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陪產假由3日增加為5日,陪產假請假期間(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內請求最多5日之陪產假。

受僱者配偶於新法生效前(103年12月13日)分娩,如仍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訂15日請假期間內,可請求最多5日之陪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