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蘆竹區光明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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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蘆竹區光明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107年4月2日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提供本校教職員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以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二、適用對象:本校編制內、外教職員工相互間或教職員工與服務對象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下列行為:
    (一)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對他人施以性要求或具有性亦為之言行舉止,作為勞動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升遷、降職、報酬、考績、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有對他人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而足以引起受害當事人不悅或反感之言行舉止,致侵犯或干擾他人自由人格尊嚴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者。
    (三)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不得利用工作上權利、機會或方法,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
    (四)員工不得於工作場所對同仁性騷擾,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性騷擾。
    (五)工作場所有以上性騷擾之情形時,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以縱容論。
四、本校設申評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指定聘兼,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本校教職員工聘兼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申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就本校職員中聘兼之。
    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受理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
     (一)申訴應以書面為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校申評會提出申訴。必要時並得以言詞、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十日內以書面補正。
    (二)前款之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地點及性騷擾行為之具體內容。
  3可取得查證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4請求事項。
     (三)申訴以言詞提出者,受理人員或單位應做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四)有法定代理人者,應檢附委託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申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本申評會做決議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於送達申評會後即予結案備查,且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六)申訴人不因提出性騷擾申訴,而受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置。
    (七)申訴者於釋明受性騷擾之事實後,被申訴者否認該事實時,應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八)受理申訴者為調查、審議性騷擾申訴,得要求相關人員或單位提供相關資料,該相關人或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本校受理申訴專線:03-3127066分機710。傳真:03-3110350。電子信箱:chen11261126@gmail.com
    (十)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決定。
六、申評會評議程序: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主任委員應於三日內指派二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權,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評會審議。
     (三)申評會審議時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必要時得指派委員對外說明。
     (四)申評會作成決定前,應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並得邀請關係人、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申訴人、被申訴人不為陳述意見者,申評會得予以函催或逕為決議。
    (五)申訴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六)申評會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並移相關權責機關、法定委員會處理;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建議並移相關權責機關、法定委員會處理。
    (七)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服務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服務單位於文到一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告知申訴人,並副知申評會。
    (八)申訴案件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個月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九)申訴決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住居所、服務單位。
        2有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服務單位。
        3主文、事實及理由。
        4申評會主任委員、出席委員姓名。
        5年、月、日。 
七、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以口頭、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補正者。
     (二)提出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三)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四)同一事由經決議或已撤回,復為申訴者。
     (五)、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六)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1申訴人以書面請求暫緩調查。
        2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申評會得議決停止調查及評議。
        3其他有暫緩調查必要者。
八、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之人員應對申訴案件內容負保密責任。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立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情節輕重,依規定辦理懲處並解除其聘(派)兼,如非本校人員,得函請其服務機關(構)依規定辦理懲處事宜。
九、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等親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迴避。
十、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十一、申訴案件經申評會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申評會申請再評議:
    (一)決定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
    (二)申評會之組織不合法者。
    (三)依本要點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四)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經有罪之判決確定者。
    (五)證人、鑑定人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六)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八)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九)原決定就足以影響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申請再評議應於三十日內為之。其期間自申訴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但再評議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申請再評議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連同原申訴決定書影本,向申評會為之。
 申評會認為再評議無理由者,應維持原申訴決定;有理由者,應變更原申訴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及相關機關。
 再評議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準用申訴程序之規定。
十二、本校教職員工如經調查確有性騷擾之事實,視情節輕重依桃園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公務人員相關懲處法令、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對其作成申誡、小過、大過、調職、免職、解聘(僱)等處分之建議;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建議;其涉及刑事責任時,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三、本校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確保申訴決定確實有效執行,並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四、申評會認為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五、本要點經主管會議討論並奉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