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人員生理假併入病假之計算及陪產假3日之請畢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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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年 5 個月 ago

聘僱人員之生理假併入病假計算及陪產假3日之請畢期間,請依性平法第14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辦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又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