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上開所稱「所任職務」以公務員所任本職職務為限,尚不及於兼任職務;惟仍應注意利益衝突之迴避」 人事主任劉雅蘭 週六, 10/14/2023 - 12:29 公告類別 訊息通知 置頂期限1 個月 3 週 ago 詳如附件 附件 銓敘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影本.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