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4條條文

公告類別

置頂期限

1 年 2 個月 ago

修正重點說明:(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
一上開辦法前於110年 4月16日修正發布時,除增加各類傷亡之慰問金額度外,並新增「未住院而須治療六次以下者,發給新臺幣三千元」(按:原規定至少須治療七次,始發給慰問金)。
惟以該辦法第 4條第 5項又規定修正施行前有各款傷亡情形者,已發生尚未申請或已受理尚未核定發給之案件,均依新規定辦理,致造成該辦法修正發布前,「未住院且僅治療六次以下者」得否適用新規定發給慰問金之爭議。
二本次修正係明確釐清本辦法110年之修正,係針對「發給額度」放寬,而非「要件放寬」,爰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發生「未住院且僅治療六次以下者」之情事者,本即非本辦法修正施行前之適用對象,自始未具慰問金申請權利,自無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從新從優」新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