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110年11月29日部退一字第11054057641號令修正「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
公告類別
主要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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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修正肺臟半失能標準,將 4-6 號失能標準,刪除「需施行永久性氣切」之規定。 |
二、 |
增訂「眼臉機能障礙」、「精神障礙或智能減退」、「頭或臉部缺損」及「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等失能種類,需檢附相關佐參資料。 |
三、 |
將「殘缺」用字,修正為「缺損」之中性用語。 |
主要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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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修正肺臟半失能標準,將 4-6 號失能標準,刪除「需施行永久性氣切」之規定。 |
二、 |
增訂「眼臉機能障礙」、「精神障礙或智能減退」、「頭或臉部缺損」及「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等失能種類,需檢附相關佐參資料。 |
三、 |
將「殘缺」用字,修正為「缺損」之中性用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