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遇留職停薪,其生育補助基準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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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年 4 個月 ago

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其中生育補助之補助基準規定,「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
計算2個月之薪俸額,並自103年6月1日生效。

有關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係以實際在職月份之薪(俸)額支給基準為準,不包括全月留職停薪之月份(例如,公務人員敘薦任第9職等本俸5級,於102年6月16日至103年6月15日止留職停薪,嗣於103年7月15日發生生育事實,則其生育補助之計算基準為,103年7月、6月、102年6月、5月、4月及3月等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方式:(36,425+36,425+36,425+36,425+36,425+36,4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