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桃園市104年度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
公告類別
說明: |
一、 |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5條第2款、第18條及桃園縣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獎勵辦法辦理。 |
二、 | 表揚對象: |
(一) | 對象:依據家庭教育法第8條規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包括家庭教育中心、各級社會教育機構、各級學校、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
(二) | 績優個人:截至103年12月31日,連續1年(含)以上任職於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之專職人員、行政人員、志願工作人員。 |
(三) | 績優團體:截至103年12月31日,連續1年(含)以上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 |
(四) | 工作內涵:前述受推薦個人及團體之工作內涵須為推展家庭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
1、 | 負責或協助企劃並執行各類家庭教育活動事項(包含身心障礙者家庭教育、單(失)親家庭教育、原住民家庭教育、外籍配偶家庭教育、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等)。 |
2、 | 負責或協助辦理培訓家庭教育專職人員、志願工作人員、及行政人員事項。 |
3、 | 負責或協助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家庭教育事項。 |
4、 | 負責或協助辦理適婚男女之婚前家庭教育事項。 |
5、 | 負責或協助處理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教育事項。 |
6、 | 負責或協助辦理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培訓教材事項。 |
7、 | 負責或協助辦理進行家庭教育之研究、調查或出版專著事項。 |
8、 | 策劃個人及社會資源,協助推動家庭教育工作。 |
9、 | 捐資辦理家庭教育達三十萬元以上者。 |
三、 | 推薦方式、獎項、名額與評審標準:請詳閱實施計畫。 |
四、 | 受理推薦時間:各推薦單位請於104年9月16日(三)前,將推薦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寄至承辦單位(330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1號,家庭教育中心彭久熏,聯絡電話:03-3323885),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
五、 | 各獎項得獎之個人及團體,將擇期公開表揚,日期另行通知。 |
六、 | 連續二年獲本市公開表揚獎勵者,本中心將推薦參加教育部辦理之全國家庭教育績優個人及團體獎之甄選。 |
七、 | 未盡事宜,請詳閱實施計畫。 |
八、 | 本案附件亦可至本中心網站(http://family.tycg.gov.tw/)最新消息區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