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防治教育 8 小時課程相關規定與資源
公告類別
一、 |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條規定:「(第2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校園性別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二、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
二、 | 復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已編製旨揭課程教案手冊,並掛載於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資訊網─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相關教育課程─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GenderCase),供各校參考運用,該課程內容包含: |
(一) | 性別平等意識(身體/性自主)2小時; |
(二) | 解構性侵害或性騷擾迷思2小時; |
(三) | 性侵害或性騷擾因應與創傷2小時; |
(四) | 性侵害或性騷擾再犯預防2小時。 |
三、 | 再查本市性別平等教育輔導團彙整相關資源亦公告於該網站供各校參考運用(https://ceag.tyc.edu.tw/ceag/home.php?sub_id=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