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業經該署於110年7月2日以環署空字第1101080167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規定)、訂定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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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業經該署於110年7月2日以環署空字第1101080167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規定)、訂定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82501號函辦理。
二、 為提升公私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廣泛納入多元性場所自願參與,爰推行自主管理標章,以鼓勵公私場所投入自主管理工作。
三、 旨揭要點共18點,明定公私場所之自主管理標章分級、申請、審查、使用管理等事項。凡申請標章,應營造優質室內空氣品質,據以執行維護管理計畫,並委請該署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依「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進行檢測後,出具合格檢測報告,可申請標章,如符合本要點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將授予標章使用權,並可張貼標章於場所出入口。
四、 為鼓勵公私場所取得優良級標章,實質上更可得到發放環保綠點,亦可獲該署表揚,提升民眾對場所滿意度。